澳門科學技術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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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在本地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貢獻的人士,調動本地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 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澳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0號法律 《科學技術綱要法》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第6/ 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下列獎勵:


(一)科學技術獎,包括下列獎項:

(1)自然科學獎;

(2)技術發明獎;

(3)科技進步獎;


(二)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三)特別獎勵。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評審工作則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獎勵每兩年接受一次申請。


二.申請資格


1. 科學技術獎符合下列條件的澳門居民或在澳門已取得工作許可或就讀的人士,可申請科學技術獎:

(1)已在本澳機構全職工作或就讀一年或以上;

(2)主要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和完成,並取得成果;

(3)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學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該申請人必須是該項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2. 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凡在本地高等院校就讀或在獎勵申請公佈日前一年內畢業的碩士生或博士生, 只要在學期間連續參加自然科學、技術或工程等科研一年或以上,並經所屬高等院校推薦,可申請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3. 特別獎勵 澳門特別行政區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人士或機構。


三.申請辦法


申請人根據相關獎項的要求,將包含以下資料的申請卷宗送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1)已填妥的申請表格;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如申請人非為澳門居民,尚須遞交在澳門合法工作許可或在學證明的影印本;

(3)倘有的成果證明,尤指書籍、論文、研究報告、知識產權證明、獎狀等;

(4)如申請科學技術獎,尚須提交與該項目組無關的兩名副教授級或以上的人士的推薦信;

(5)如申請研究生科技研發獎,則須提交就讀高等院校的推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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